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新药的研究与开发。目的是帮助相关人员更好的执行现行的药品生产质量规范(GMP)有关章节(联邦法规第21主题,第210和211部分)。
本指导原则草案的说明(53FR 5835)指出,本规范将会在§ 10.90(b)(21 CFR 10.90 (b))中发布,作为指导规范以为药品的临床申报提供规程或标准。当局目前也正在考虑是否进一步修订§ 10.90(b),但还没有做最后决定。 虽然当局决定发布本指导原则,但最后还是以本指导原则的最终版本§ 10.90(b)为准。 即称之为指导原则,它并不对FDA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产生约束。
当局建议本指导原则最终版本的定位是基于现行的GMP规范。本指导原则应对为临床试验目的而研制的临床新药的有关人员提供帮助。虽然在本指导原则中没有提及其它可替代的方法,但有关人员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如果采用的方法违背或偏离了本指导原则最终版本中所列的操作和程序,希望能与当局进一步讨论以防止花费了更多的资金和人力。但是,也可能在最终决定时未能被FDA所接受。本指导原则不对FDA产生约束,而且也不对任何个人提供或授予任何权利、任何特权或任何利益。
随着FDA对法规的不断修订和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对需求,本指导原则可能随时修订。
关于FDA怎样应用CGMP规范审批临床新药制备的问题已经提出过。临床人用的新药制剂定义为:如FDA-1571指出,包括药物制剂(如药物剂型)的临床用新药申请(与“新药豁免临床研究的注意事项通知”一致)通常归类于IND(21 CFR PART 312)。临床用兽用新药的定义为:临床用新药申请应包括药物制剂(如药物剂型),(21 CFR 511.1)。大部分不清楚的地方是随着药物临床试验阶段的进展,研究用新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方法也应随之而改变。
FDA认识到随着临床试验的推进会导致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发生变更。分析方法可能也需要重新建立,或者在不同阶段要使用不同方法,例如配方的改变可能使过去的分析方法不再适用。所以在临床研究结束时,应更好地建立适当的分析方法,而且操作规程和控制应制定得更具体,因为上述操作规程和控制方法是基于不断得到的科学数据和记录而建立起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在新药的研发过程中,什么时候应开始遵循现行GMP的规范。在最初的研发阶段要对新原料药及其制剂进行试验;这类试验通常包括药物的化学性质研究和动物体内的毒性研究。CGMP规范不应该用于这些临床前试验阶段新原料药及其制剂产品的制备。但保证其可靠性并做好记录是非常重要的。
当药物研发到用于人体和动物临床试验时,药物制剂的制备则必须符合CGMP规范。例如:应在合适的厂房内、使用合格的实验室和其它设备进行药物制剂的生产,而且生产工艺必须经过验证。
在早期临床阶段,可能只需要生产一个批次的药物制剂,而且处方和工艺的重大改变会给批次的重复性带来困难或误差,因此生产工艺的验证是非常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有限的验证,尤其是关键工艺验证,如灭菌,应在最大可能的条件下使用生产和工艺的替代物。另外,应采用大量生产工艺过程的控制,并从高频次的产品检测中获取的数据证明产品符合所有的质量标准和品质特征。更广泛的生产工艺验证应在将来进行重复批次生产时再进行。
同时,一定要有用于药品生产的设备灭菌、设备校准、仪器维护、仪器使用的具体说明和书面规程。
虽然FDA意识到临床用药品的生产与商业化药品的生产不同,但当局认为临床用药品的生产必须遵循CGMP法范。生产污染和药物特性的变异可能产生明显的副作用和毒性,以至对药物的生理活性产生很大的影响。药品的安全性、质量和均一性对于临床用药品尤为重要。上述因素或许会影响临床调查研究的结果,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药品是否能被批准上市。
因此,FDA要确保用合适的生产厂房以保证良好的质量控制生产临床用新药制剂。从这个意义上讲,临床用药制剂,和批准上市的产品一样,经常要接受FDA的CGMP现场检查。CGMP规范、现场检查以及本规范适用的产品,包括用于治疗目的的临床用药物制剂,详见联邦法规21第312部分。
本指导原则中,FDA将21CFR第211部分要求的具体章节和相应的实例和规程综合表述,因为我们认为上述内容对于以本指导原则有关的人会有帮助。本指导原则不可能解释所有在新药临床研究过程中适用的法规,而只是对那些公众经常产生疑问的章节做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