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 | 送审 |
分类 | 化学药物 |
标题 | 化学药品补充申请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生产证书或进口证书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有关变更研究。变更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品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的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影响到药品的质量控制以及安全性和有效性。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目前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及变更研究包括以下项目: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药品处方和制备工艺变更、注册标准变更、规格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进口药品产地变更、进口原料药产地和进口药品生产所用原料药产地变更等研究。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当持证人拟考虑对产品进行变更,并拟向管理当局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时,应考虑或组织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申办人向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补充申请,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为便于把握变更可能对产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产生的影响,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对产品品质基本不产生影响;II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需要通过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品质不产生影响;III类变更属于较大变更,需要通过系列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的品质没有产生负面影响。类别划分是根据目前药品注册管理对补充申请的有关要求,并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文献而确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持证人有效地开展变更研究,并有效地将研究结果总结成相应的资料,向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补充申请。
变更是针对已上市化学药品提出的。故,变更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注册阶段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见已颁布的相关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如果持证人通过其他科学、合理的研究工作所得到的结论亦能支持变更的结果对其已上市化学药品的质量、安全性、有效性不产生负面影响,在提供充分依据的基础上,可以不必完全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变更研究。
目录
一、概述……………………………………………………………… 2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3
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7
四、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15
五、变更药品生产工艺………………………………………………23
六、变更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31
七、变更原料药及药品注册标准……………………………………36
八、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40
九、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43
十、变更进口药品的产地……………………………………………49
十一、变更进口药品生产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以及变更单独
进口的原料药的产地…………………………………………53
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58
附录二、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一般考虑…………………67
附录三、属于治疗窗窄的部分药物目录…………………………70
参考文献………………………………………………………………72
名词解释………………………………………………………………75
著者 …………………………………………………………………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