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 | 颁布 |
分类 | 生物制品 |
标题 | 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
本指导原则中的疫苗,是指能诱导宿主对感染病原、毒素或其他重要抗原性物质产生特异、主动保护性免疫的异源预防用生物制品。
人用疫苗包括:含用化学和/或物理方法灭活但仍具有免疫原性的微生物灭活疫苗;对人无毒或减毒但保留免疫原性的活微生物,即减毒活疫苗;由生物体或其分泌物提取及重组DNA等技术获得的抗原制备的疫苗。
疫苗的研发主要分为两部分: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本指导原则仅对预防用疫苗的临床试验提出总的要求,疫苗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应严格按照《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进行。
GCP是有关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分析总结等全过程的基本要求,宗旨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保证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规范可信,结果科学可靠,其一般原则也适用于疫苗。但疫苗因具有其内在和应用特殊性,如来源于活生物体、其组成复杂,用于健康人群且以儿童为主要接种对象,因此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有其特殊的要求,需要有特殊的检测方法以保证其批间质量的稳定和一致性。
本疫苗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基本目的,是为疫苗临床试验提供总的要求,各类疫苗的临床试验应在本指导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疫苗的各自特征和疾病流行情况,并参照相关的其他指导原则,确定具体的临床试验方案。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新疫苗、新的联合疫苗以及其他需要通过临床试验评价的疫苗所进行的临床试验。
新疫苗是指国内外或国内未上市的疫苗,以及改变已上市疫苗抗原组分、使用新佐剂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按新药管理的其他疫苗。
联合疫苗是用于预防由不同病原体种或同一病原体血清型病原体引起的单一感染性疾病或者预防多重感染性疾病的疫苗。
DNA疫苗或重组微生物作为疫苗或疫苗成分的特殊疫苗,除符合本指导原则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的特殊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疫苗研究的情况适时对本指导原则进行修订。